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10   字体大小T|T

教学厅[2004]6号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 2004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均可按本办法要求招收保送生。

二、保送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中学推荐,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一)省级优秀学生。即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二)高中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中获得一等奖以及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1、省赛区的竞赛名称 

  (1)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2、全国决赛的名称 

  (1)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三)高中阶段获得下列竞赛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名称是: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2、“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3.、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四)高中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的名称是: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2、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五)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试办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的通知》(教基 [1993]9号)精神,在北京大学附中、清华大学附中、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举办的“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中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六)根据外语院校以及其他高等学校外语系对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特殊要求,下列外国语中学(学校)可继续向有关高等学校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均特别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这部分学生具有保送生资格。各校推荐的比例不超过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总数的 20%。这些学校是:天津、石家庄、长春、济南、南京、杭州、厦门、武汉、重庆、郑州、太原、成都和深圳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中。上述外国语中学(学校)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只可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外交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6所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系、专业。 

  三、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 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第三条第七款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资格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四、公安部、教育部《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 [2000]138号)继续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包括专业及拟联系的中学),并于 3月31日前通告有关省级招办及中学。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 

  (二)推荐保送生的中学应于4月10日以前将具有保送生资格学生的有关材料直接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三)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负责对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进行考察和资格审查。是否录取,由高等学校确定,拟录取的保送生须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 

  (四)有关省级招办于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之后组织保送生的审核、录取工作。审核及办理录取手续工作应于 5月20日以前结束。 

  (五)保送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录取名单应在其所在中学张榜公布。省级招办负责在本省媒体上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送生名单。 

  (六)各省级招办、有关高等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招收保送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备案。 

  (七)省级优秀学生和15所外国语中学(学校)推荐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有关省级招办于3月31日前统一报我部,我部将与2004年其他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网址:www.chsi.com.cn)。有关高等学校拟录取本年度网上未公布的已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须书面报我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