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3   字体大小T|T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育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不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考试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 进入考场后,不听从主、监考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
(三)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四) 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
(五) 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和不按规定交卷; 
(六)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但不属于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 有违纪行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
(二) 携带或事先在考场藏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三)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 与其它考生传、接草稿纸或其他物品;
(六)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七)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八)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九) 纠缠教师更改试卷内容;
(十)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
(十一)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 利用通讯设备作弊;
(三) 与其他考生交换试卷;
(四) 找人替考;
(五) 替他人考试;
(六) 组织作弊;
(七) 窃取试题;
(八) 考试违纪或作弊,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
(九) 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作弊;
(十)  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
第八条 因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在校表现情况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