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9-27   字体大小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与本专科(高职)教学相关的一切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三级:即三级教学事故(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二级教学事故(对教学活动造成一般不良后果) ;一级教学事故(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认定;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务会认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认定。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不带教案、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影响正常教学。
2. 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主考、监考人员考试迟到或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
3. 漏报、错报学生成绩;不按规定保存试卷;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
4. 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考试安排时间、地点冲突,不能妥善处理。
5. 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设备管理人员课前未作检查维护,教学设施损坏或不完备,影响教学效果。
6. 教室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2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教师休息室未按时开门,粉笔等教学用具准备不足,或供水、卫生等服务、保障条件差,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学院备案,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由他人代课。
2.试卷卷面分值误差5分(百分制)以上,试题及标准答案有3处以上错误。
3.教师上课接听、使用通讯工具。
4.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更改成绩;丢失学生成绩;超过规定时间二周以上报送成绩影响学籍管理。
5.监考人员擅自离岗,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学院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
7.实习、实践场所或措施未落实,使实习、实践教学无法按时进行或无法完成。 
8.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
9.实验设备等教学设施,未经批准,挪作他用。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2.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漏考试内容。
3.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监考中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验、实习及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5.因失误造成3个以上班级停课。
6.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7.超过规定时间四周以上报送成绩严重影响学籍管理。
8.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9.未经学校批准,学院或其他单位随意通知全校或全院学生停课。
10.因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的损坏。

                                第三章    处    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十条   一年内出现4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报教务处备案,督促限期改正;二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不能参加当年教学评优、评奖,其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事故责任人该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其当年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一级教学事故均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部门应及时如实填写事故记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同时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呈送相关处室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30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校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bls200510922131364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