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科学研究培训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5-10-02   字体大小T|T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地学生科学研究能力训练,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根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国科金发计[2002]45号),设立“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科学研究培训项目”(简称科研项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由各基地项目建设资助经费列支,项目年经费不超过年项目资助经费的12%,用于基地高年级本科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地”指教育部批准的历史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理学基地,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甘肃省教育厅批准的信息科学与技术基地,学校自筹经费建立的经济学、数学基地。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资助范围包括各基地一级学科所覆盖的所有专业,基地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五条  基地学生科研项目纳入学校学生创新创业行动计划,受“兰州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和“兰州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行动计划专家组”的指导。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每年6月,由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项目申报与立项工作;学生个人、小组均可联系指导教师,确定课题,申请立项;由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评审,通过评审者予以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报学校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兰州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翌年5月组织项目结题报告,由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对研究项目进行评定。对其中的优秀成果,推荐参加“挑战杯”等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对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进展情况不好的项目停止资助,实行经费追偿;对三年级学生不再受理其科研训练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 各基地领导、教师、科研人员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主动为本科生接触科学研究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尤其要吸引和鼓励本科生进入我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开放实验室进行科研见习,积极为本科生科研训练提供支持与贡献。
    第九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学思维,加强学科交叉与融合,科学研究培训项目要逐步打破院系、专业壁垒,鼓励学生跨院系、跨学科申报研究项目,相应专业的教师应予以热情指导。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制管理,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审核,基地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