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9-27   字体大小T|T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至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修业时间不超出六年,具有学籍时间不超过八年。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主副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副修专业和双学位。

                           第一部分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兰州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由兰州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疾病,需回家休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校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部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读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一并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考查主要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学院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决定。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外,若一学期开设课程不超过5门,则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若开设课程多于5门,则考试门数不得少于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任选的其它年级和专业的课程。 

第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百分制、五级分制对照表: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一条  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核课程学分绩之和。“平均学分绩”等于“总学分绩”除以“总学分”。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表: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表: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绩点

4.5

3.5

2.5

1.5

0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总学分绩/总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期末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命题或学院统一命题,按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卷。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 

第十四条  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调查、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单独进行考核的学年论文(设计)、实习或社会调查报告的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同时附简要评语。优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评定必须通过公开形式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由学科(或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评议组确定。评定学生集体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都是必修科目。德育课的考核采取对课程基本知识的考核与考察学生平时思想品德表现相结合的原则。

对因身体原因不能上正常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且所在学院和体育教研部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生产劳动考核应根据学生出勤、劳动表现及劳动效果等,由劳动指导人员及班主任评定,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记载。

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考核成绩,应根据军事训练考核和军事理论课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学生在学期间应修满必修或选修共16学分的外语课程。

学生可直接报名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和六级考试,次数不限。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凡擅自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一次。

                           第三部分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二)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由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修业和休学年限累计不能超过其具有学籍的年限即八年(应征入伍除外)。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每次休学起止日期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户口不变更。学校收回其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在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休学者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

(二)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批,方可复学。

(三)在休学期间因触犯法律或因患病导致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复学,作退学处理。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费按照所在年级标准缴纳。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到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户口关系等其它相关手续。

                            第四部分  转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需要转学者,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同意,由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向转入学校发函联系。转入甘肃省内其它院校者,征得对方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跨省区转学者,由我校发函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经同意后由甘肃省教育厅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毕业年级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部分  补考、重修与缓考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据实记载;计算学分绩时按合格计算。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两周内。

第三十二条 补考不及格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报教务处核准注册。

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如公共外语、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学、信息技术基础、体育等),可组织重修学生单独编班进行授课,随下一年级考核。 

第三十三条 重修课程遇到时间冲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自修,得到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届时参加考核。

下列课程重修时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必修课程;调查、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等必修的教学环节;因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缺课1/3以上必须重修的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除重修课程经学院批准自修者外,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应实行考勤。无论何种原因,一学期缺课达到一门课程的1/3学时者,不得参加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不得申请自修。

第三十五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在开课学期开学第一周到所在学院领取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注册手续。重修学生名单经所在学院汇总后,一份报开课学院,一份报教务处,未经注册者考试成绩无效。开课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重修。 

第三十六条  优秀学生修完高年级的课程,可向学院申请随高年级参加考试,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考核合格者,承认其成绩和学分,计入学生成绩表;考核不合格,不作记载。 

第三十七条  学生确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允许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课程随补考进行,成绩据实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无故旷考,成绩表中注明“旷考”,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按重修的规定办理,不得自修。

                          第六部分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未完成学分达20学分以上者(经补考后,下同),转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年。 

第四十条  试读期满,未完成学分控制在20学分以下者,可解除试读。未达到要求者予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试读一次。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退学处理: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

(二)达到试读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三)经过试读未达到要求; 

(四)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五)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拒缴学费;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其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申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无故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七部分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凡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修满总学分,并缴清学费者,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同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或学制期满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自修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业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时间)而不能毕业者,自延长期起,学费按照原标准的150%缴纳,不能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取消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荣誉的评选资格。 

第五十条  凡提前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修满所规定的总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报考研究生。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毕业当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准,报教务处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高一年级,列入就业计划。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部分   学位授予 

第五十二条  凡取得毕业证书,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符合要求;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级别的各类学术性奖项,不受第五十三条的限制。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不受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体育特招生和艺术类学生,可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但必须通过学校英语教学过程考试。 

                          第九部分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