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01-09   字体大小T|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学校决定成立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按文、理(包括工农)、医学科大类设置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学院可参考本章程,根据学院具体情况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的教学工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原则上成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和学校各学科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学校各学科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学科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院、教务处推荐,学校聘任。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学科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2.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3.对学校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4.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5.研究并指导学校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6.研究、审议并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基本建设;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7.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种教学奖励。

9.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

10.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学科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学院以及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所在学科(专业或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年度对委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于工作优秀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委员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校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在校内奖励津贴的分配中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予以必要补贴。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