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4-01   字体大小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申报、评审并批准立项的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国家、部、省等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正式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范围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1.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我校本科教学中教学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针对我校本科教学中的一般问题或根据部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按学院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培育成果的原则,学校教务处在每年4月受理项目的申报,并在当年的上半年组织评审后给予立项。
第六条 申报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申报项目已有一定的改革实践和研究基础,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
2. 项目选题能反映现代教育思想,体现改革精神,围绕我校本科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及迫切的实际问题,对我校本科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3. 实践性强,注重实际应用推广,预期成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起到示范指导作用;
4. 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和推荐,且单位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校级教学研究项目:
1. 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2. 已获得国家、部、省等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的项目;
3. 已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4. 已获得国家、部省级教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八条 为保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水平和质量,项目负责人应是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且具备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或教学管理经验;重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在所承担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负责人不可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可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参研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不可超过三项。
第十条  教学研究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 学校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立项指南,阐明本年度教学研究的总体思路及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2. 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兰州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同意推荐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汇总表统一报送教务处。
3. 教务处组织同行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会议答辩评审,项目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重点项目由专家根据项目选题价值和研究内容在拟立项项目中投票产生。审议通过的项目经网上公示及学校批准后行文公布。
4. 立项项目公布后,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并向教务处报送《兰州大学教学研究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照《兰州大学教学研究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其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对项目研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专项经费,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续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不得把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需严格按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支出范围如下:
1. 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参加或举办会议的费用;
2. 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3. 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4. 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及打印、复印费等。
5. 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费。
第十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实行抽查和中期检查制度,不定期或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研究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在立项满一年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兰州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 更改项目负责人;
2. 变更项目名称;
3. 变更成果形式;
4. 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1. 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
2. 到期仍未完成;
3.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 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并提交《兰州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表》,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展及创新情况,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结题材料,合格后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答辩、现场考察、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收,延期项目研究计划:
1.    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 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3. 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 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学校将通过组织汇报交流与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同时,其研究成果优先推荐申报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
验收为优秀及合格的项目,每个项目计10学时工作量。
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延期结题申请和整改方案,对项目研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延期执行的研究项目若仍未通过验收,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完成人员发表、出版与该立项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以及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种奖项时,均应标注“兰州大学教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