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2013年秋季学期“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答辩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3   字体大小T|T
各有关学院:
根据《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2013年立项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答辩,同时对2012年立项且尚未结题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结题答辩。本次答辩以学院为单位自行组织进行,现将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安排
1.本次答辩由各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名单(附件1)组织本院学生所负责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组织专家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2.中期检查答辩和结题答辩分期或同期进行均可。
3.答辩须安排在2013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通知学生。
4.各学院将制定好的答辩安排情况在2013年12月10日前报教务处备案(发送邮件至sjk@lzu.edu.cn)。
二、中期检查答辩具体要求
1.项目学生负责人在“兰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智能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在线填写并提交“中期检查表”,由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并经学院管理员审核通过,在答辩前提交纸质版一份至学院组织答辩负责人。上交时限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2.项目学生负责人以Powerpoint方式进行汇报。中期检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意义、项目创新点及特色、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下一步研究计划、项目已使用经费明细等方面。
3.答辩分为项目学生负责人汇报和专家提问两部分限时进行,总时长为7-10分钟,具体时间安排由学院根据情况制定。
4.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终止其项目。
三、结题答辩具体要求
1.项目学生负责人填写“兰州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2)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以项目编号+负责人姓名命名)一份,在答辩前交至学院组织答辩负责人。上交时限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2.项目组各成员提交工作总结,作为结题报告的附件。工作总结主要介绍个人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体验和收获,字数要求1500-2500。
3.将公开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的复印件以及项目开展工作的照片(成果为实物的,提供实物照片和说明)、实验原始记录本、调研原始问卷、访谈记录等完成项目的支撑材料作为结题报告的附件。
4. 2013年立项能够结题的项目也可以申请(12月8日17:00前交纸版提前结题申请书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此次结题答辩,按结题通知准备并报送相关材料至学院组织答辩。
5.项目学生负责人以Powerpoint方式,主要从项目意义、项目创新点及特色、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项目使用经费明细等方面进行汇报。
6. 答辩分为项目学生负责人汇报和专家提问两部分限时进行,总时长为7-10分钟,具体时间安排由学院根据情况制定。
7. 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终止其项目。
三、评审要求
1.评审专家根据项目实施及答辩情况,认真填写评审打分表(附件3)。
2.评审专家需对中期检查的项目给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的评审结果。
3. 评审专家需对结题答辩的项目给出“优秀”、“通过”、“不通过”的评审结果。
4.评审专家合议后形成最终专家组评审结果并签署学院评审结果汇总表(附件4)。
四、评审结果
1.中期检查评审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项目,将继续支持执行。
2.中期检查评审结果为一般的项目,将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上交实践教学科,经检查,通过的项目继续支持执行,没有达到要求的,终止运行。
3.中期检查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将被终止。项目的核心成员不能再次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同类项目。
4.结题答辩被评不通过的项目,将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在一周内以书面的形式上交实践教学科,经检查通过的,安排下一期结题答辩。
五、其他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需于2013年12月24日前将纸质版结题报告书(含附件)一份,以及纸质版评审专家打分表和专家组评审结果汇总表交至医学校区恪勤楼529实践教学科办公室。结题报告书和结题答辩PPT电子版材料均以“项目编号+负责人姓名”命名,由学院汇总打包一次性发送至邮箱:sjk@lzu.edu.cn,邮件主题请注明“学院名称+2013秋国创项目结题答辩材料”。
2013年立项的项目,答辩PPT在答辩结束后由学生在“管理系统”中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周进展记录,记录内容统一填写为“中期检查答辩PPT”。学生提交的纸质版中期检查表等作为学生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档案材料由学院留存。
 
实践教学科联系人:冯华       联系电话:8912115         
 
                                                   教  务  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