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4〕28号

 

 

关于2014年度国内交流生推荐选拔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根据我校与山东大学、吉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我校2014—2015学年将推荐相关专业学生赴对方学校进行为期一年的交流学习。为了做好交流生的推荐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校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具体专业、年级及推荐名额见《兰州大学2014—2015学年国内交流生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申报条件
原则上前一学年学习成绩(五年制学生为前两学年)无挂科且综合排名在班级前30%的相关专业同学均可提出申请。
三、申报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根据推荐名额,让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填写《兰州大学国内交流学生推荐表》(附件2)、《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学习计划安排表》(附件3),并提供该生学习前一学年的成绩单(五年制学生为前两学年)。
2.以上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学院分别加盖公章后,连同《兰州大学国内交流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4,只发送电子版即可)于4月25日前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盘旋路校区贵勤楼238室),逾期不予受理。
3.获得学院推荐的学生需上交近期免冠照片2张,以及校园卡电子版照片(可从教务管理系统下载)。电子版照片命名格式为:姓名+年级+专业。纸质版照片背后应用正楷体字写明年级、专业及姓名。照片应清晰可辨,且与本人相符。其中,申请吉林大学的需提供2寸纸质版照片(红底),申请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的需提供1寸纸质版照片(红底)。
4.学校审核无误后,将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将发文公布选拔结果,并联系办理有关交流手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联系人:郜宏臻  赵鹏飞,联系电话:8914205;电子邮箱:jwcy@lzu.edu.cn
四、相关说明
1. 学生在申请交流之前,务必认真阅读《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并详细了解接收学校相应专业的教学计划与我校之间的差异,尤其是交流学年专业课程开设、学分设置与认定等情况。
2.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修读与本专业该学年教学计划相一致的课程和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接收学校为交流生出具成绩、学分证明和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书。
3. 交流生本学期离校前需在楼层管理员和学校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到接收学校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2014—2015学年的学费须在我校按时缴纳。教材费、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其中,申请赴陕西师范大学的交流生2014—2015学年的学费及住宿费仍在我校按照相应标准缴纳。
4.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须经学院同意,并向双方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交流生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注册,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
5. 党团员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可办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并在接收学校参加党团组织活动,户口不予变动。
6.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须遵守接收学校的校规校纪。
 
 
 
兰州大学教务处(章)
2014年4月8日

 

 

 

 

印发兰州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