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0   字体大小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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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四条 各学院须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就读专业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五条 新生入学阶段转专业及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选拔或调整(基地班选拔、萃英班选拔、22”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等),不计入转专业次数,也不受转专业次数限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各专业负责人、各学院纪检委员参加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转专业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对申请转入的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和发展潜质。

第九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二)定向生、艺术类学生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外语类保送生不能申请转入非外语类专业。

(三)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22”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除外);

(四)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类型

第十二条 转专业包括:新生转专业;学满一学期在校本科生转专业;

(一)新生转专业主要包括两类情况:一是学生确有专长,高中期间获得过相关学科权威奖项,经学校认定后,可申请转入与其特长相关的专业二是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录取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学生当年高考成绩应不低于申请转入专业的录取最低分数。

(二)在校本科生于一年级第二学期可申请全校范围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可申请专业类内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年级由转入学院结合实际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生课程修读情况决定。

第五章 申请时间与程序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转专业,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如下:

(一)新生特长类转专业

1.新生入学报到后第1周,学校启动新生特长类转专业工作,发布相关通知。

2. 符合特长类转专业条件者,在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后第2周内,可提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由拟转入学院受理。

3.学院应在新生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后第4周内完成对拟转入学生的审查和考核,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录取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由招生办公室在新生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后第4周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四条 学满一学期在校本科生转专业,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应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1周前公布转专业接收方案,方案中须明确:接收条件、拟接收人数、工作流程、考核方式、接收名单确定原则、降级要求、考核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接收专业如有身体条件限制和要求的,应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在方案中明确提出体检要求。学院转专业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公布。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办法中申请转专业条件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不得以条件以外其他理由限制学生申请。获得所在学院批准转出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3周前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拟转入学院审批。

(三)拟转入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前完成对拟转入学生的审查和考核(含体检要求),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第15周前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于第17周前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转专业学生在第18周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六章 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读的全部课程据实记载,课程类别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

第七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前应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公布,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完成原学院当学期的各项教学活动、课程考核。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同校区转专业后其宿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宿舍的学生按照新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八章 转专业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选拔标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学院纪检委员要全程参与转专业过程,如有违反考核程序、徇私舞弊、泄露考核内容、收受申请人财物和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送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关申请材料,在转专业考核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行为、威胁或贿赂转专业工作相关人员者,一经查实,取消转专业资格。涉及违纪和作弊的,按照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送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全程工作受全校师生监督,学校教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相关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兰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发〔201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