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在读本科生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02   字体大小T|T

 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入和扩大,我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的交流项目逐渐增多,形式也日趋多样,为规范在读本科生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我校与国外高校签署的交流协议有关内容制定。具体选派及管理工作由外事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选拔与管理

    第二条  根据与不同国外高校所签协议内容,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大体分为交流互派和公派自费两种类型。选派对象主要为二、三年级本科生或根据国外高校当年具体要求选派。留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延长留学期限。

    第三条  根据每年校际交流项目执行的具体类别及名额、专业要求,相关选派信息由外事处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学生公布。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初选后推荐,由学生处会同外事处确定留学人选。

    第四条  选派的学生须品学兼优,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派出国的法律及外方学校的有关规定,外语水平达到具体项目的要求标准。

    第五条  选派学生名单经学校审核批准,并经国外接收大学同意后,由外事处负责办理留学人员出国相关手续,并书面通知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以便留学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国外高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外事处、学生处分工负责。

    第七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籍。经教务处审核,承认其在外所修有关课程的成绩和相应学分。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继续原所在年级的学习。 

三、费用说明

    第八条  由交流互派项目派出的学生,只需向本校缴纳学费,对方学校将不再收取学费。各有关学院应积极配合接收对方学校选派的交流学生。如外方学生需进行规定课程之外的语言补习,可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安排,但费用需本人自理。

    第九条  执行公派自费项目派出的学生,需根据协议向国外接收学校缴纳全额或部分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凡执行学校项目派出的学生,无论何种类型,均需缴纳项目管理费2000元/人,并签订“兰州大学与在读本科生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国际旅费、护照签证费、体检费、保险费、在外期间生活费等均由派出学生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收取,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接收外方交流学生的学院划拨教学经费。

四、相关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的出国审批、护照、签证等派出手续由外事处统一负责或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出国前,须办理清退贷款、图书、宿舍等离校手续,并将相关证明提交外事处。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应及时办理回校手续,并到所在学院和外事处报到,于1个月内提交留学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

    第十六条  留学期限终止后,如确需在国外高校继续学习,须于1个月内回校报到,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