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发布时间:2005-08-27   字体大小T|T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
第二条 实验前,学生必须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实验时,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开始做实验准备。
第三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在启动设备之前,需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
第四条 实验时,要严肃认真,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地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不许喧闹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第五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及有关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并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第七条 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追究责任,照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