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5-10-02   字体大小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实现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36号)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国科金发计[2002]4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列为兰州大学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由财务处设专项管理。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部批准的历史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理学基地建设,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建设(上述6个基地简称国家基地),甘肃省教育厅批准的信息科学与技术基地(简称省级基地)建设,学校自筹经费建立的经济学、数学基地(简称校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各基地有关领导和专家及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和学生处负责同志参加的兰州大学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规划,全面安排,负责基地的建设、改革与管理工作;审定各基地总体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经费;检查年度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决定基地改革、管理、建设、评估和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科学研究培训项目”、“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奖学金”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基地建设管理科,隶属学校教务处。基金实施的日常工作由基地建设管理科负责。
    第七条  各基地设立由基地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领导小组负责各基地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各基地每年应填写《年度执行报告》,总结当年执行情况,制订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校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校基地领导小组审定后, 核拨资助经费。同时,各国家基地《年度执行报告》于当年年底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教育部。 
    第九条  各基地要在基地建设长远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年度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工作;填报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与设备购置清单,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程序采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等。年度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应按照所定项目执行;计划一经报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基地、省级基地和校级基地均可向校领导小组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申请书》,内容包括基地总体建设规划、分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基地的申请进行评审,根据各基地建设的目标、规模、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确定各项目资助额度,并按有关要求将国家基地的申请书上报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两年期满,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教育部组织的中期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总报告》,校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同时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教育部组织的评估和验收。
                     第四章  经费的划拨与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各基地本科生教学、实验及实习条件,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经费或改变其使用方向。
1、基地每年的教学设备与教学软件、实验室改建、实验仪器与材料、实习设备、图书资料经费不少于年项目资助经费的60%。
  2、基地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师培训经费不少于年项目资助经费的22%。
  3、设立“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科学研究培训项目”。项目用于基地高年级本科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培训,经费由项目资助经费列支,项目年经费不超过年项目资助经费的12%。
    4、设立“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奖学金”,奖学金用于奖励基地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经费由项目资助经费列支,每年奖学金金额不超过年项目资助经费的6%。
    第十五条  “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科学研究培训项目”、“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奖学金”的实施办法由学校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分年度拨至学校,财务处根据校领导小组批准的当年建设计划及经费指标下达有关基地。  
    第十七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基地应设立专帐管理。  
    第十八条  各国家基地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资料,由财务处汇总上报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济学、数学基地建设经费由学校自筹,每年拨款10万元,连续支持五年。建设期间视学校财力适当增加拨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