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韩国交流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4-09-15   字体大小T|T

各有关学院:
    为了规范我校赴韩国交流学生(以下统称交流生)的学分及成绩管理,根据《兰州大学本科生学习管理办法》和有关协议,结合双方学分及成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学生在赴韩国学习期间,在对方学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按原专业同学年一并记入学生成绩表。

    二、交流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读的课程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不同的,已取得的课程成绩据实记载;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回校后修读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直至补足该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

    三、各学院在登记交流生成绩时,须依照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的课表和成绩表原件折算后据实登记,原成绩表交教务处确认后复印备案。

    四、交流生在对方学校课程成绩由等级制换算为百分制。具体折算办法为:A+为95分,A为90分,B+为85分,B为80分,C+为75分,C为70分,D+为65分,D为60分,F为0分,P为合格。

    五、学分转换以交流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总学时计算,每18学时计1个学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