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考场纪律

发布时间:2013-09-23   字体大小T|T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考生守则
(一) 考生必须是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者,考试无效。
(二)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或护照、校园卡等有效证件于考试开始前进入指定考场,按要求入座,自觉将证件放置在桌面上。
(三) 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特殊课程考试除外),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
    (四) 除考试规定或允许使用的考试工具、证件等物品外,其他如书本、笔记、字条、相关资料、手机、电脑以及各类电子设备等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考生必须在开考前自觉将其交主、监考集中存放,桌面、桌兜不留其他任何物品。
(五) 若发现试卷字迹不清、污损或试题不全等情况,考生可举手反映,但不准请求主、监考讲解题意。
(六) 答题纸或草稿纸不足时,考生可举手向主、监考索取,不准自备草稿纸。
需要借用文具时,可举手向主、监考寻求帮助,不准直接向其他考生借取。
(七) 书写答案时,一律使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不得用红笔或铅笔(铅笔只能用于作图或填涂指定的答题卡),不按要求作答的试卷作废。
(八) 严禁替考。
(九) 严禁夹带、抄袭、传递答案、偷窥他人试卷等行为;不准有干扰他人考试的行为。
(十)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
(十一) 考试结束后,须立即交卷,不准拖延交卷时间;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等带到考场外(凡已带出的试卷一律作废);考生试卷必须交到监考教师手中;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与他人说话;交卷后,不得再返回修改考卷;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十二) 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违纪、作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监考人员守则
   (一) 监考人员要佩带工作证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监考期间,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进行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把玩手机、拍照、摄像等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试题传出考场。
   (二) 监考人员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考务材料、试题、答卷纸、草稿纸等,并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布置、检查工作,张贴考场标志、座次表、桌贴等。如遇考场安排冲突等情况,主、监考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妥善解决。
   (三) 监考人员不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四) 监考人员要逐一检查考生证件、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及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组织考生签到(    签名)。
   (五) 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考15分钟后,应在缺考考生答卷右上角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和姓名。
   (六) 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须对考生反映的试卷字迹不清、污损或试题不全等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七)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对于作弊考生,必须中止其考试,没收试卷,收缴作弊工具、资料等物证(对手机等个人物品,收缴时须详细登记,取证后尽快归还),登记考生姓名、班级、作弊情节等,勒令其退出考场。对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要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
   (八) 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应当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取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到医疗服务点诊断治疗,病情严重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考生停止考试。
   (九) 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结束时间及答卷署名等事宜;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并督促考生将答卷反扣桌面;在对答卷等检查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十)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 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纪录表,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汇报。
   (十二) 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必须清点并收回全部试卷,记录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考生姓名和考场情况,及时将全部试卷、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等交回考务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六月